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35-1号申请执行人戚阳,女,汉族。被执行人任亚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戚阳与被执行人任亚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户民初字第0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2100.85元,并承担诉讼费1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任亚娃的钱款2165.85元,并已发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25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
审判员 付 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