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商撤终诉字第2号

上诉人马建设、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民宪案外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撤终诉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设,男,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治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法定代表人马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民宪,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建设、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民宪案外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商撤初诉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马建设、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建设、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正勤

代理

审判员  毕宣红

代理

审判员  董岩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