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撤终诉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设,男,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治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法定代表人马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民宪,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建设、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民宪案外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商撤初诉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马建设、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建设、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正勤
代理
审判员 毕宣红
代理
审判员 董岩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