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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杨洪焱申请宣告王丽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杨洪焱,王丽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杨洪焱,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吉丰东路********号。

被

申请人:王丽侠,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人。申请人杨洪焱申请宣告王丽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杨洪焱主动提出撤回申请,终结特别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洪焱终结特别程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洪焱撤回对被申请人王丽侠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审判员  于大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籍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