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务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19时许和2014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先后容留周某吸食冰毒2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向本院提供了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周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惠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