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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50-1号

高强申请执行何正凡、张文辉、顾泮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强,何正凡,张文辉,顾泮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高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正凡,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文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顾泮作,男,汉族。本院受理高强申请执行何正凡、张文辉、顾泮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三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150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明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