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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7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与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永辉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永辉管业有限公司,上虞市海太塑业有限公司,徐海南,连雅君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7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负责人:朱骅。

委托代理人:金尧坤(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南。

被告:上虞市永辉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丽娅。

被告:上虞市海太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海明。

被告:徐海南,。

被告:连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告天外天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永辉管业有限公司、上虞市海太塑业有限公司、徐海南、连雅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剑波

代理

审判员  任飞飞

人民陪审员  罗 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XX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