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名,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翠平,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上述二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刘爱玲,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松峰,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桂英,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桑宾,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松梅,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审
被告:蒋庆力,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小雨,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辉、姚翠平、甘松峰、岳桂英、刘松梅、原审被告蒋庆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辉、姚翠平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前,赔偿被上诉人王辉保险金72101.33元;赔偿被上诉人姚翠平保险金74754.61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辉、姚翠平之间,就此交通事故今后永无其他纠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5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王辉、姚翠平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元,减半收取629.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斌
审 判 员 任 静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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