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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25号

王秋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王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王秋萍,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秋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申请人王秋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