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王秋萍,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秋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申请人王秋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