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00487号申请人蚌埠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被执行人怀远县源盛粮油有限公司。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蚌埠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源盛粮油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远县源盛粮油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2013)怀民一重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怀民一重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庞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