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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108号

原告田峰诉被告高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峰,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108号

原告:田峰,男。

被告:高峰,女。

原告田峰诉被告高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峰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业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崔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