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108号
原告:田峰,男。
被告:高峰,女。
原告田峰诉被告高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峰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业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崔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田峰诉被告高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108号
原告:田峰,男。
被告:高峰,女。
原告田峰诉被告高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峰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业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崔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