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玉区法执恢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惠。被执行人张敦广。本院在执行陈文惠申请执行张敦广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的(2004)玉区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惠于200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敦广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7445.86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和被执行人张敦广交来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39445.86元,该款39445.86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文惠,之后,申请执行人陈文惠对不足部分债权自愿放弃追索,并申请对本院作出的(2004)玉区法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玉区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敦广所有的座落在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州佩13联248号(现33号)房屋一幢(房产证号:玉房字第××号,土地证号:玉国用1994字第015000031-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庆 惠
审判员 官 士 成
审判员 钟庆惠官士成钟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滕 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