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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301号

殷明政与骆高钧,宋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明政,宋伦福,骆高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殷明政,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宋伦福,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骆高钧,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受理的殷明政与骆高钧,宋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宋伦福、骆高钧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2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5)万法民初字第0030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杨 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伍泰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