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殷明政,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宋伦福,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骆高钧,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受理的殷明政与骆高钧,宋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宋伦福、骆高钧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2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5)万法民初字第0030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杨 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伍泰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