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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91-1号

王经森与张洪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经森,张洪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王经森。被执行人张洪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居英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洪毅在高密农商行人民币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 松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