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201号罪犯倪伟,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倪伟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倪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倪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罪犯倪伟所犯罪行严重,且未履行原判并处罚金刑,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倪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审判员 黄建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邓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