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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于树红与被告温国良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树红,张树伟,张晓伟,王广威,赵丽杰,温国良,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531号原告于树红,市民,住隆化县。原告张树伟,市民,住承德市。原告张晓伟,市民,住承德市。原告王广威,1964年9月出生,市民,住承德市。原告赵丽杰,市民,住隆化县。被告温国良,市民,住隆化县。被告杨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红、张树伟、张晓伟、王广威、赵丽杰与被告温国良、杨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树红、张树伟、张晓伟、王广威、赵丽杰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树红、张树伟、张晓伟、王广威、赵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于树红、张树伟、张晓伟、王广威、赵丽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田振文

人民陪审员  郭冬青

人民陪审员  梁俊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