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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催字第0182号

滕州市远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吴韦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催字第0182号申请人滕州市远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文昌路东兴街2巷23号。法定代表人吴韦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永。申请人滕州市远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7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4年12月1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10500053/22124265,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旺申纺织厂,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泽支行,收款人为吴江市爱特纺织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滕州市远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滕州市远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建源

审判员  龚 悦

审判员  朱伟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卫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