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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512号

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欧祥船务有限公司,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大连欧祥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徐增增。委托代理人刘涛,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欧祥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涉案运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欧祥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09元,由原告大连欧祥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晓峰

审 判 员  孙英伟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赐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