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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初字第912号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刚、张玉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刚,张玉全,侯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初字第912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斯年,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春刚,农民。

被执行人:张玉全,农民。

被执行人:侯志刚,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春刚、张玉全、侯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