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初字第912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斯年,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春刚,农民。
被执行人:张玉全,农民。
被执行人:侯志刚,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春刚、张玉全、侯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