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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8号

陈勇与徐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勇,徐建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芳。委托代理人盛学军,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勇、被上诉人徐建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徐建芳、陈勇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30日,陈勇因需资金周转,向徐建芳借款,徐建芳从他人处筹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0,000元交付陈勇。陈勇向徐建芳出具了借据,载明:“有借款人陈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向出借人徐建芳借款人民币(现金)大写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元整,定于2012年11月25日之前归还。借款人陈勇。2012年8月30日”。2014年8月10日,陈勇又出具了借款情况说明书,再次陈述了整个借款和取款的情况。上述借款逾期后,经徐建芳多次催讨,陈勇一直未予归还。徐建芳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陈勇归还借款700,000元,并从2012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勇向徐建芳借款,有陈勇出具的借条、借款情况说明书、徐建芳的银行对账单等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成立,故徐建芳要求陈勇还款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徐建芳要求陈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合法的答辩权与举证权,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建芳借款700,000元,并以7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26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审判决后,陈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开庭时陈勇因负责策划执行“第二十七届世界佛教徒联谊会大会”活动之一“法门寺地宫佛教艺术精品展”策展活动而未能参加庭审,陈勇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系争借款700,000元为陈勇通过徐建芳前夫案外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国林)所借,陈勇即使要还款亦应还给张某某,陈勇与徐建芳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陈勇向徐建芳出具借据及借款情况说明书,仅为安抚徐建芳及其家人的情绪,并非承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故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陈勇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徐建芳答辩称:系争款项来源为徐建芳及其父母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陈勇亦先后向徐建芳写下借据及借款情况说明书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陈勇应向徐建芳给付还款。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法律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负责策展活动并非阻碍当事人参加庭审的法定事由,陈勇上诉认为原审法院不应缺席审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勇及徐建芳之间的借款关系,有陈勇本人所写借据及借款情况说明书予以确立,徐建芳亦通过银行支取及转支等形式实际予以交付,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陈勇应向徐建芳承担还款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现陈勇上诉认为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其与案外人张某某之间,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亦未能合理解释其向徐建芳出具借据及借款情况说明的原因,故对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陈勇要求免除其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上诉人陈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奚雪峰

代理

审判员  荣学磊

代理

审判员  周 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卞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