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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98号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98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威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