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98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威亚 来自: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98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威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