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初字第920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兴,农民。
被执行人:王树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国兴与被执行人王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术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