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15号原告谢加明,农民。被告林忆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加明与被告林忆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加明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谢加明负担。
审判员 林明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