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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民二初字第116号

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与何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何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住所地: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 代表人何剑春,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学,男,生于1960年4月8日,彝族,农民,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俊,福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何玲,女,生于1968年1月22日,彝族,教师,住弥勒市。 委托代理人乔永全,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诉被告何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弥勒市西三镇麟马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小组承担。

审判员  李继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