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执字第00090号

安徽吉广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吉广远商贸有限公司,徐继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90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徽吉广远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继荣,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系萧县“天然婚纱”摄影店登记业主。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安徽吉广远商贸有限公司与徐继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场所均在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安徽吉广远商贸有限公司与徐继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荣生

审 判 员  孙中东

代理

审判员  刘小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