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姜保海被执行人郑新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新妻子高英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东村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扣划到海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天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