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242号申请人曾凡秋。被执行人彭昌富。被执行人文天会。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米易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彭昌富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川DZ07**)。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彭昌富、文天会将该车(车牌号:川DZ07**)变卖,且变卖款项已支付申请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彭昌富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川DZ07**)的扣押。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唐川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米易执字第242号攀枝花市车辆管理所:关于曾凡秋申请执行彭昌富、文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30日以(2014)米易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彭昌富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川DZ07**),现因彭昌富、文天会将该车(车牌号:川DZ07**)变卖,且变卖款项已支付申请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彭昌富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川DZ07**)的扣押。附:(2015)米易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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