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1697号申请执行人陆树战。被执行人刘辉。申请执行人陆树战诉被执行人刘辉劳务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辰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辉在平安银行、邮政、兴业、工商行、农行、中信银行均未发现存款,最多不足百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正才
审判员 王天华
审判员 李连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成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