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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1697号

陆树战与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树战,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1697号申请执行人陆树战。被执行人刘辉。申请执行人陆树战诉被执行人刘辉劳务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辰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辉在平安银行、邮政、兴业、工商行、农行、中信银行均未发现存款,最多不足百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正才

审判员  王天华

审判员  李连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成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