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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22126号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何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何健,董克芬,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和兴金龙腾燕鲍翅海鲜大酒店,魏春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221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健,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克芬,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1127号。法定代表人乔海涛。被执行人天津和兴金龙腾燕鲍翅海鲜大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号、迎宾街2、4、6、8、10号。法定代表人刘子青,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春友,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健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1210、1211、1216、1219、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分别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健、董克芬、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和兴金龙腾燕鲍翅海鲜大酒店、魏春友存款26493、29031、29538、26290、26493元及各自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士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用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