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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855号

杨尚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855号罪犯杨尚文,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浙衢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尚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尚文财产刑未曾履行。本考核期实际消费7870元,月均消费437余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呈报减刑本次考核收支情况审核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尚文在服刑期间,有较强的财产履行能力而未曾履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不能履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尚文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