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163号原告屈四信,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委托代理人付前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忠信,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原告杨根草,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委托代理人付前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委托代理人吴小娟、席庆,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光,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周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责人邵永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彬,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四信、杨根草诉被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郝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四信、杨根草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599元,减半收取1299.5元,诉前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屈四信、杨根草负担。
审 判 长 任海权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彭和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