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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川执字第00014号

宋引平与宋文红、靳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引平,宋文红,靳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宋引平,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宋文红,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靳建红,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宋引平与被执行人宋文红、靳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5年3月3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组成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限期履行。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宋引平与被执行人宋文红在本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达成的和解协议之内容自行全部兑现,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郭云强执行员  强华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