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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80号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宋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粟田伸树。委托代理人董红军,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珂,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宋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1、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并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原告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2、本案仲裁书明确“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在双方的另一劳动争议中,原告曾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被告的个人档案、工资发放、社保及公积金缴纳、税收缴纳、福利发放、年度健康体检均在北京进行,由原告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及标准履行;6、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需经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具有选择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在裁决书中指定由哪家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所在地法院虽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经查,被告自2007年7月起工作地点即在上海市,具体办公地点位于本市黄浦区湖滨路XXX号的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故该处为双方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系属本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告可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慧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关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