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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张子富与被告张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子富,张海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张子富。委托代理人李雪丽,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海川。

原告张子富与被告张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子富撤回起诉。诉讼费5380元,由原告张子富减半负担2690元。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