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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11-1号

陈茜与王利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茜,王利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陈茜,天津港兴东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利恩,天津盛港集装箱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陈茜与王利恩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