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陈茜,天津港兴东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利恩,天津盛港集装箱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陈茜与王利恩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