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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少民初字第00027号

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少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8年8月1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信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