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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执字第1668号

郭秋红与唐山市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秋红,唐山市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郭秋红。委托代理人刘秀章,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志霞,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山市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丰园南里裕兴楼11-5。法定代表人伍宪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秋红与被执行人唐山市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作出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中止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辛存彪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代理

审判员  夏浩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玉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