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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4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肖楚强与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楚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王远宏,田红琴,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楚强,1977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建平,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陈力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韧,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熊忠平,该支行职员。

原审

被告:王远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审

被告:田红琴,女,1972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原审

被告:高战伟,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审

被告: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远宏。上诉人肖楚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原审被告王远宏、田红琴、高战伟和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邮储广州白云支行(甲方)与王远宏、肖楚强、高战伟(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44010121110127119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成员共三人成立联保小组。推选王远宏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联保小组牵头人作为小组联系人,负责配合信待员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信贷员进行贷款逾期催收等;从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10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2年9月19日,邮储广州白云支行(甲方、贷款人)与王远宏(乙方、借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44010111209963032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将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王远宏,账号60×××17;贷款金额80000元,用途支付运费,年利率17.1%,期限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12个月;实际放款日与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对日;放款日在以后月份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乙方自愿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甲方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乙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2年9月19日,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向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出具《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自愿为王远宏与邮储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440101112099630320)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内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王远宏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指印,田红琴作为公司股东签名和盖指印。2012年9月19日,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向涉讼合同约定的王远宏账户发放贷款80000元,王远宏在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名,保证借款按所填用途使用,并按所填还款方式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上述借据记载的借款期限从2012年9月9日至2013年9月19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王远宏收到该款后,只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自2012年12月开始逾期还款,截止至2014年1月26日,尚欠借款本金61254.87元、利息4435.8元、罚息11756.83元未归还,邮储广州白云支行起诉后,王远宏仍未归拖欠的本金和利息,截至2014年7月17日止还欠本金61254.87元,利息4435.8元,罚息19807.23元。肖楚强、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另查,邮储广州白云支行提供结婚证证实王远宏与田红琴2000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经核准成立,股东为王远宏和田红琴。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担保函、贷款放款单、贷款借据、结婚证、流水台帐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由于王远宏违约,造成邮储广州白云支行的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邮储广州白云支行的合法权益,邮储广州白云支行于2014年2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一、王远宏立即向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归还贷款本金61254.87元及截至付清日的利息、罚息(截至2014年7月17日止利息为4435.8元,罚息19807.23元;从2014年7月18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田红琴对王远宏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肖楚强、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对王远宏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快递费由王远宏、田红琴、肖楚强、高战伟和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邮储广州白云支行与王远宏、高战伟、肖楚强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协议书》及邮储广州白云支行与王远宏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邮储广州白云支行依约向王远宏发放贷款80000元,王远宏归还邮储广州白云支行部分本息后开始拖欠还款,截至2014年1月26日,尚欠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借款本金61254.87元、利息4435.8元、罚息11756.83元。王远宏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邮储广州白云支行有权按照涉讼合同的约定要求王远宏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含贷款利息及罚息)。故邮储广州白云支行要求王远宏归还贷款本金61254.8元及至清偿之日止利息(含贷款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中,截至2014年7月17日的利息4435.8元,罚息19807.23元;2014年7月18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涉讼借款发生在田红琴与王远宏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田红琴作为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在担保函上签名,对该借款予以确认。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田红琴应对王远宏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协议书》约定高战伟、肖楚强对邮储广州白云支行为联保成员发放的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王远宏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肖楚强、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应对王远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责后,肖楚强、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王远宏追偿。邮储广州白云支行要求王远宏、田红琴、肖楚强、高战伟和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公告和快递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王远宏、田红琴、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远宏向邮储广州白云支行清偿借款本金61254.87元及利息(利息含贷款利息及罚息,截至2014年7月17日的利息4435.8元、罚息19807.23元;2014年7月18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田红琴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与王远宏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肖楚强、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承责后,肖楚强、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王远宏追偿。

四、驳回邮储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远宏、田红琴、肖楚强、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财产保全费794元,由王远宏、田红琴、肖楚强、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审法院判后,上诉人肖楚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肖楚强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肖楚强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存在被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工作人员误导之嫌疑,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工作人员没有将签订该份协议书会导致的风险如实告知肖楚强,因此该份协议的效力有待确定。其次,肖楚强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后,并没有向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借款,涉案款项是由王远宏所借,涉案借款从借款的申请到借款的发放,肖楚强完全不知情,这种完全涉及肖楚强利益的,可能会导致肖楚强承担连带责任的借款,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工作人员在王远宏借款时,应该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最后,本次纠纷的发生,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应该负主要责任,邮储广州白云支行误导肖楚强签订协议书,且在王远宏借款时又没有履行及时书面通知义务,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应该为自身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本次损失,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肖楚强的合法利益,故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肖楚强不承担连带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邮储广州白云支行承担。

被上诉人邮储广州白云支行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王远宏、田红琴、高战伟、广州市坤宏物流有限公司未作陈述亦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肖楚强应否对王远宏所负邮储广州白云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邮储广州白云支行与王远宏、高战伟、肖楚强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王远宏、高战伟、肖楚强其中任一人向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借款以及借款金额、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均作了明确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上述约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其次,王远宏系在上述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期间及额度内向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借款,肖楚强认为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应在王远宏借款时向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无合同或法律依据,邮储广州白云支行已向王远宏发放借款,王远宏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邮储广州白云支行有权按照涉讼合同的约定要求王远宏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亦有权要求肖楚强承担保证责任,现邮储广州白云支行系在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内按约定的保证方式向肖楚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理应得到支持;最后,肖楚强称系受邮储广州白云支行误导签订上述协议书,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不足以采信。综合以上分析,

本院认为,肖楚强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接纳,原审法院认定肖楚强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肖楚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上诉人肖楚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灯

审 判 员  庄晓峰

代理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施阮陈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