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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349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