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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90号

李芳平与彭纪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李某,身份住址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云阳街十二组。委托代理人徐鸿仪,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县,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秀  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聂赫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