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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民一初字第01361号

吕智才与晋开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智才,晋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一初字第01361号

原告:吕智才,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开东,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智才诉被告晋开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智才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智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智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吕智才负担。

审判员  吴玉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