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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0139号

王昌部、孙宜廷与孙宜廷、张俊恒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昌部,孙宜廷,张俊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139号原告王昌部,居民。被告孙宜廷,居民。被告张俊恒,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昌部与被告孙宜廷、张俊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昌部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宜廷、张俊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部撤回对被告孙宜廷、张俊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昌部负担。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