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205号罪犯刘俊德,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刘俊德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自流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上诉。2012年2月13日,本院以(2012)自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刘俊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德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罪犯刘俊德未履行原判并处罚金刑,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庆春
审 判 员 李昌华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