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125号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朱礼国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营者朱礼国,男,1957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浙江嘉兴威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钱艳秋。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仇旭峰。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朱礼国信息咨询服务部诉被告浙江嘉兴威凯服饰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168元。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诉讼)。
原告于2015年3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朱礼国信息咨询服务部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朱礼国信息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慧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