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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恢字第00003号

闫保祥、李天祥、闫立仁等与苏林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保祥,李天祥,闫立仁,闫五夺,高岳峰,闫新虎,闫万贤,魏引魁,边纪秀,苏林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闫保祥,男,1963年4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天祥,男,1970年10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闫立仁,男,1963年1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闫五夺,男,1957年3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高岳峰,又名月峰,男,1984年5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王碎魁,男,1961年2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闫新虎,男,1962年8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闫万贤,男,1974男11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魏引魁,男,1974年11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边纪秀,女,1960年4月28日生。执行代理人李天祥、闫立仁(简况同前)。被执行人苏林怀,男,1955年6月28日生。闫保祥、李天祥、闫立仁、闫五夺、高岳峰、王碎魁、闫新虎、闫万贤、魏引魁、边纪秀与苏林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一案,陇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陇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苏林怀偿付十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9138.1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苏林怀未按期履行,闫保祥等人于2004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苏林怀无执行能力,本院遂终结了(2004)陇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保祥等十人明确知道被执行人苏林怀因债务太多无力偿还而外逃,故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苏林怀给付劳动报酬共计9138.10元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04)陇民初字第8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良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秀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