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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258号

高思莉与李荣芳、严晓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思莉,李荣芳,严晓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258号原告高思莉。被告李荣芳。被告严晓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33号。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志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思莉与被告李荣芳、严晓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思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思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思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