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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197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冯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