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冯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滨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冯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