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永春县达埔镇蓬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春县达埔镇蓬莱村。法定代表人尤应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尤杰恩,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达埔镇蓬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尤杰恩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春县达埔镇蓬莱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5日以被告尤杰恩主动向原告提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春县达埔镇蓬莱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春县达埔镇蓬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春县达埔镇蓬莱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艳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