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57号
申请人:刘满意,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徐亚明,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黄淑红,农民。系徐亚明之母。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满意、徐亚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满意、徐亚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25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徐亚明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由刘满意驾驶的皖F×××××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赔付;
二、刘满意与徐亚明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