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赔初字第1号原告金显良。被告东阳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叶文明。第三人斯小萍。
原告金显良起诉被告东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赔偿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5日,原告金显良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显良撤诉。
审 判 长 马振强
审 判 员 吴凤鸣
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楼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