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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赔初字第1号

金显良与东阳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金显良,东阳市民政局,斯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赔初字第1号原告金显良。被告东阳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叶文明。第三人斯小萍。

原告金显良起诉被告东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赔偿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5日,原告金显良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显良撤诉。

审 判 长  马振强

审 判 员  吴凤鸣

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楼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