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吴红保,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现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曹新辉,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崇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曹新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新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曹新辉所有的在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9×××25账户及19×××44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星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旭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