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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218号

吴红保、曹新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红保,曹新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吴红保,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现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曹新辉,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崇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曹新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新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曹新辉所有的在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9×××25账户及19×××44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星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旭鹍 来自